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稿件作者:发布日期:2019-03-19


 

 

 

 

 

临府办〔2019〕18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两定三限”、专项保障。定区域,人才住房建设重点选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定对象,对《行动计划》确定的引进人才实行分类保障;限地价、限房价,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降低人才住房建设成本,有效缓解人才住房成本压力;限转让年限,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发挥好人才住房的居住属性。

第三条  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根据《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省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县政府针对各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有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公正地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章  保障对象范围

第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由人才向县政府指定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县政府指定部门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同在我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的诚信承诺函。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申请购房补贴的,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同在我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九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我县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按我县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章  补贴申请渠道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县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县人力资源开发部门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人力资源开发部门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2.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经县房产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4.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人才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与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新增就业人口规模,制定县人才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规划报建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六条  县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开发建设,以及利用单位自有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住房。研究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要加快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第二十条  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