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稿件作者:管理员发布日期:2013-07-12

中共临高县委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发〔2013〕4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高县委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临高县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临高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临高县委、临高县人民政府设立临高县人才奖(以下简称县人才奖)。县人才奖分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民间艺人奖”。 
第三条 县人才奖从2013年起每2年评选一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均不超过15人,“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均不超过10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民间艺人奖”每次奖励原则上均不超过5人。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县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优秀民间艺人。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须在我县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 
第七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授予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先进或县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 
(三)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县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在县内外同行中享有盛名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人员。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建设规划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或县内领先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媒体、体育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县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八条 “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 
(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第九条 “优秀技能人才奖”授予我县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县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者。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十条 “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在我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卫生服务、人口计生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者。 
(二)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三)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授予在我县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省内先进、县内领先地位者。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全县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三)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第十二条 “优秀民间艺人奖”授予具有特殊技能的优秀民间艺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某一民间艺术方面技艺高超,在群众和同行中具有较高声誉、深受群众欢迎者。 
(二)在传承、保护、推广民间艺术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者。 
(三)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挥较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三条 县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由县农业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优秀技能人才奖”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由县工信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优秀民间艺人奖”由县文体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各奖项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进行推荐: 
(一)各镇党委、人民政府; 
(二)县直有关部门; 
(三)省驻县单位。 
第十五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相应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分别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考察评审,并负责提出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六条 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确定后,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对有异议的拟奖励人选,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奖项评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上报,经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才奖获奖人选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九条 我县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等荣誉称号以及遴选县委县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人选,优先从县人才奖的获奖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县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
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经费预算,从人才工作经费中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临高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