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互联网稿件作者:管理员发布日期:2011-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坚持以用为本,积极引进临高紧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临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和《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结合临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高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引进人才系指从县外引进临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引进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引进;引进方法包括正式调入县内工作和定期与不定期聘用、聘请以及流动服务等。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紧紧围绕临高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行。重点引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以及经济管理、生物剂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紧缺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人才和科技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船舶修造产业、光伏并网产业、游艇产业、汽车制造、食品、制药等新型工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热带作物、热带果蔬、热带牧草、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大林业和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以及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教学、科研、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

(六)临高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引进人才的年龄,硕士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45周岁以下,博士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只要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继续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定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优质服务。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愿意调入或受聘于临高境内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实行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报酬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二)对以各种形式来临高工作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侨、出国留学人员,薪酬可以按双方协议执行,并尊重个人意愿,可临时聘用、合同聘用、协议聘请,并实行不转关系,不转户口,按绩付酬,流动服务,来去自由。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并能在临高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主持攻克关键技术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除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按财政供给渠道,每月拨给一定的专家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1000元,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用人单位应安排临时住房,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费(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3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5万元);本人需要在县内购房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补一套房价的10%,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补一套房价的15%)。

(四)引进人才,夫妻一方或父母不在本省,每年探亲一次,用人单位报销其探亲费,最高金额3000元(凭机票、船票、车票报销)。

  (五)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临高的高层次人才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按其学历、资历、能力安排适合的工作,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解决。已调入临高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为临高提供服务。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七)国内外专业人才来临高合资或独资创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后续产业的,如经费不足,县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贷款。

  (八)引进人才来临高后,可以自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向各类企业投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民办科技实体的,享受临高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引进人才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向临高提供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科研成果,由应用单位视其技术、个人专利的实用价值一次性付给成果转让费。也可以实行技术成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并按照给企业扭亏增盈、创造经济效益年税后利润的15—20%比例提成奖给本人。

  (十)凡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允许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不损害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未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的在单位内可以优先低职高聘,优先安排继续教育和外出学习考察。

  (十一)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需要优先安排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由财政给予适当数额的科研资助经费。

  (十二)对引进的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县、省部级“突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并按贡献的大小,经县委常委会决定后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


  第八条 引进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关系不变、户口不转、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调入,可以聘用或兼职服务,也可以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由人事部门的人才市场推荐介绍工作。

  第九条 引进人才采取个人自荐与公开招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推荐与社会各方面举荐、网上招聘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临高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可直接选调入机关工作。县内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先办理引进手续,后申报增编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引进所需工作经费。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财政全额或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建立引进人才的专门档案库,县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专业人才,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负有考察考核的责任,相应制定引进人才的贡献、业绩与待遇挂钩的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引进人才,如在学科带头、学术研究、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称职不相匹配,又不能做出相应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引进协议。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上报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应填写《临高县引进人才审批表》,附考察材料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工作由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